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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公司注册商标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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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公司注册商标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作者:舟山佳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5 08:42:56

如何用最少的钱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注册商标申请舟山商标注册是获得注册商标最传统、最常见的方式。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经过商标查询、材料准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阶段,如果顺利进行,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但小编提醒,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商标被拒、异议等风险。企业为取得商标而选择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必须谨慎。

要充分认识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商标注册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小版建议企业应该找一家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咨询或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偿使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合同使用。

企业可根据需要与商标持有人签订《通用许可证》、《专用许可证》或《专用许可证》。此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证或部分使用许可证。一般来说,他们想要的许可越大,他们将支付的报酬就越高。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但小版提醒,商标使用许可证不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只将部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即在合同期满后,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不续约,这将造成企业增加商标使用许可费、诱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使用两种后果但是,授权或者放弃商标,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宣传和推广都是徒劳的,商品所积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然随商标返还给商标注册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交易双方应自由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后公告。与商标许可证不同,商标转让是指企业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即商标完全属于购买企业。一旦转让成功,就无需签署其他合同,也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但是,小编提醒您,如果原商标持有人仍拥有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企业在购买商标时可以要求原商标持有人将这些商标转让给自己。一般来说,获得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很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方式,也可以在不坚持一种方式的情况下,多种方式一起使用,在商标交易或商标许可的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现在企业都比较重视商标的注册,比如在舟山商标注册往往是企业成立后最先关注的事情,但是正是因为现在商品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而且已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因此很多时候需要了解相关知识再来申请,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第一,依然拿商标注册过程来说,在注册商标前应该查询下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尤其是很多热门的商标很容易被抢注,如果不经过查询就直接注册的话被驳回的纪律还是很大的,而且有时候及时查询了也会出现因为已经被注册被驳回的情况,因为正好遇到想要注册的商标处于审核阶段。

第二,在商标注册时让人头疼的也是最容易导致注册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不了解商标的分类,如果不知道商标分类怎么填写建议办理之前咨询下专业的机构,而且不仅是商标分类填写申请的时候其他不懂的地方也要提前做好功课,无论是商标的设计以及资料的填写都是不能出错的,而且商标多设计几个备用为好。

第三,刚才提到有很多热门的商标会很快被注册,因此企业如果打算注册比较热门的商标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机构来做为好,因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对于流程更加熟悉,往往确保一次成功,但是纵然如此也要选择口碑好而且有经验的机构,不要为了贪便宜随便选择没有口碑的机构,最终导致耽误了商标注册。

一、商标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什么区别

舟山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审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审定注册的审查。

二、商标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三、商标实质审查的内容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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