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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商标续展类型有哪些?

作者:舟山佳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8 08:50:46

需要重新办理申请。如果现在使用的商标在展现形式上已经和被核准注册的展现形式有差别,若要将现在的商标做为注册商标使用,需重新办理新的申请。现在若在发生变化的商标上标上R标记,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建议应停止使用。在新商标还未获准注册前,不能把它当作注册商标使用,即不能打上注册标记R,但可以标注TM。

如果注册的组合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是上下排列,那在标注R标记时只能是它是上下排列的情况下,在其它排列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但是不能标注注册标记使用。否则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即未经舟山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在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注意哪几点,今天公司注册平台小编跟大家说说。

一、外资公司注册的名称在注册一个外资公司只需要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然而客户在国外使用的都是英文或者其他文字的名称,如何将国外的外文名称与在中国注册的中文名称有机结合起来显得十分重要。

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由于各区注册外资企业的要求、退税政策等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注册地址选择的好坏不仅直接涉及到企业可以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外,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不过庆幸的是,现在也不乏专业的外资注册公司,他们不仅为客户提供一手的注册公司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各区注册外资公司的优劣势,结合客户的需求制定最优的方案,以便客户可以取得长期的发展。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对于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小编想说的是不能一味在意注册资本。在很多客商在咨询初期,都很关心我国规定的注册资本。然而随着国家相关法规的改革,注册资金由以往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在实践过程中,注册资金过高可能会引起有关部门的严查,但倘诺注册资本太低,则不能获得审批部门通过,即使通过了,今后在银行开户、企业运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导致最终不得不增资或者追加外债。

以上这些是外商投资中最普通最常见的外资注册问题,如若没有前期细致的规划,就会对公司的运作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目前,部分个人外国投资者为了节省代理注册公司的代理费,认为注册公司机构只是简单的跑跑腿,不应该收取咨询代理费用。因此,有不少人会在没有前期充分合理的规划下,直接租赁办公室,委托自己公司的员工从网上下载办事程序自行办理。这种看是节省,实则盲目的方式使得新注册外资的公司不能享受到可以享受的相关规定,以至今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自己个人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如下规定:

(1)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第十九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由于审查的时间较长,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开,这样做的好处是:

(1)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使有关部门、单位及早了解最新技术发展动向,制定发展战略;

(2)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减少研发过程中的浪费;

(3)可以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促使新技术的更快研发;

(4)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减少审查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

对于申请人来说,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就可以得知申请的内容,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这就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还未经实质审查,有相当一部分最后会被驳回,考虑到公众的利益,申请人无权要求停止实施,但可以要求补偿。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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