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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公司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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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公司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作者:舟山佳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50:59

如果商标本身已经在注册之前被在先使用,按照法律规定,舟山商标注册中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是受到保护的,那在这起诉讼中,应该保护谁的商标权利呢?

《商标法》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旦在相同或者相近产品上同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排斥他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并非所有商标注册者一旦注册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

当未注册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或者宣传而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市场上消费者也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且这些都发生在商标被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会造成误认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无权禁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商标。

产品装修,是产品包装上的装修,其首要功用是美化产品,招引消费者,商标与产品装修的首要差异在于,首要,二者的首要功用不一样,商标首要功用在于差异产品的制造者或经营者,而产品装修烘托美化产品,以导致消费者的采购欲望;其次,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特点,构图应简单明显,夺目。产品装修通常由较杂乱的图案颜色构成的。再次,商标图样一经注册就不得改动,并且受商标法维护,产品装修能够随意改动。最终,商标的内容不能体现和阐明产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但作为产品装修却能够体现产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舟山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舟山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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